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芜湖2家房地产中介机构存在不规范经营行为


发布时间:2020-04-02 栏目:新闻资讯 作者:开单大师

根据通知,各级有关部门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暂停商品房集中销售活动,取消房地产展示、新闻发布会、答谢会、登记认购、开业等多种形式的群众性活动,暂停售楼处的销售活动,暂停房地产中介门店的经营,今后恢复营业。

昨天,从芜湖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办公室了解到,根据群众反映和当事人投诉情况,该办公室近日核实,我市有两家房地产中介机构存在不规范、高风险的经营行为,已予以通报和警示。

其中,《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》第四条规定:“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、平等、公平、诚实信用的原则,遵守职业规范,遵守职业道德。近年来,随着验证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出现,房地产市场迎来了消费热潮。我们期待最高法院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规范司法实践中的不同做法。同时,该办提醒广大交易当事人优先选择信用良好的中介机构,签订规范的经纪服务合同,核实房源真实信息,签订网上合同,办理交易资金托管,在办理房屋买卖、租赁业务时,保护其合法权益。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,但一般来说,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包括双方的信息、房屋的具体位置、成交总价、具体付款方式核定、转让时间、交付时间等协议。

事实上,不取消查封就不可能办理过户手续。为确保交易安全,在交易确定前对中介服务机构查封的房屋进行核实,形成常识,以及房屋中介机构从事中介市场活动的经验和做法规则,是法定的附随义务。因不可抗力致使出租人不能按约定交付房屋,承租人催告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交付的,承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拒不交付房屋的,或者因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赁物部分毁损、灭失,致使承租人不能履行合同目的的,承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。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、健康的,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随时解除合同,并明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。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查封租赁物,承租人不得使用。。租赁物的所有权有争议,致使承租人使用。承租人不得使用不符合《建筑法》、《消防法》等法律对房屋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的租赁物。一房多租的有效合同不能实际履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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